规章制度
经济管理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日期:2024-07-01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学院内涵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依据《西安文理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西文理校发〔2015〕36号,经济管理学院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聘任

1.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热爱本科教学事业,熟悉学校及学院各项教学管理规定,由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我院在编或退休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原则上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

2. 督导组成员由各专业推荐1名,学院审核同意后颁发聘书,每年聘任一次,聘期1 学年,可连聘连任。学院根据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可在年终绩效中有所体现。

3. 督导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名。教秘负责协助督导组开展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能

督导工作是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院教育教学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工作内容

1.有计划、全方位地进行跟踪听课,课后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引导教师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优良教风。

2.指导青年教师的的教学工作,加强师德师风方面的传帮带。

3.经常性、制度化地开展教学检查。针对主要教学环节及其教学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督导,促进教师工作规范、教学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4.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开展教师评学、学生评教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了解教师对授课班级学风、班风的评价,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本教学单位领导,同时向总督导办公室报送。

5.深入进行教学工作调研与咨询,为学院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6. 配合学校参与各种教育教学检查、评估、考核和评价工作。

7.参加院系开展的各项教育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试卷、毕业论文(设计) 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8.学院委托的其他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督导组需参加随堂听课,建议每学期听课 10-20 课时,并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指定的包括专项检查在内的其他各类督导工作。

2.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3.学院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4.师生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秘书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学秘书汇报学院相关领导后组织复核。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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