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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教高【2012】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我校“地方性、应用型和开放式”的办学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用创新人才,提高实践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大学生创业创新能力训练,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务实举措。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基本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按“总体规划,分层组织、分项实施”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模式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划统筹、政策制定、领导、组织和协调创新创业计划的开展,审查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决定资助项目和表彰奖励。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类课程;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的跟踪监督;并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初审、材料汇总、档案管理、中期检查、后期结题等具体事宜,做好与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同时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纳入学生教学管理体系,督促二级学院开设与创新创业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类课程。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等单位共同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科技处和校团委共同负责创新训练项目的实施管理,共同参与项目的评审和结题。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和校团委共同负责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实施管理,共同参与项目的评审和结题。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人事处共同负责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认定。各二级学院、计财处、教务处、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和国资处共同负责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等三种类型和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三个层次。其中:创新训练项目要求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课题的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交流等工作,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要求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成员在项目实施中扮演各自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以及模拟企业运行、参与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完成项目任务,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创业实践项目要求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范围包括理论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制作与创作设计,以及其他具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选题应以解决科学、技术、生产、生活和社会领域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按期完成。

第八条 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应具有我校本科生正式学籍,且符合以下条件:

1.创新训练项目面向全校本科学生申报,可以是个人或团队(原则上3-5人);创业训练项目面向二、三、四年级学生,仅限团队(原则上3-5人);创业实践项目面向三、四年级学生,仅限团队(原则上3-5人)。

2.学业成绩优异,善于独立思考问题,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及实践具有浓厚兴趣。

3.各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项目。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申请。

第九条 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十条 每个项目均应配备1-2名(学校或企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在编的指导教师应具备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且有一定的前期科研成果基础和课题研发经历。

2.企业指导教师应具备本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

3.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积极鼓励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双导师制”。

4.每位指导教师限指导的项目数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申报项目学生需认真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在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后,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学院审核。每个学生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学院初审。申请人所在学院按本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评审(必要时应组织现场答辩),形成评审意见,统一上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立项审核。

(三)学校评审。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由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给予立项。

(四)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9-10月进行,由相关部门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为1-2年。

(五)项目推荐。学校将从申报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项目评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立项通知发布后,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合同书》,制定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时,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二级学院)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实验与研究的改进意见。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中期检查后的“中期检查表”应存于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二级学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不合格)的二级学院,学校将给予表彰(批评),并依据结果适当增加(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和经费指标。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和二级学院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圆满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结题时间调整等事项时,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项目并停拨项目经费:

1.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2.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3.发生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现象;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完成时,项目主持人应认真撰写《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工作报告》和《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审批表》,并提供论文、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会议对项目进行结题初审(必要时可采取答辩形式),并在《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审批表》签署评介意见,提出结项等级建议,上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可由主持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字,学院审查同意,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还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其他成果发表时必须注明“西安文理学院(国家、省、或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国家专利,申请单位必须为西安文理学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设专项资金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大创项目立项,国家级项目2万/项,省级项目1万元/项,校级项目0.6万元/项。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开支预算计划,由各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拨付经费时,由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向计划财务处提出项目立项经费申请,包括立项项目名称、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明细经费预算等内容,计划财务处据此作为增加预算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由各二级学院、计财处、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和国资处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调研差旅费、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专利申请费、咨询劳务费、调研交通费、评审费、其他用于邮寄、加工调试等支出的费用。具体报销操作流程按照学校计财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与“专门账户”管理制度。学校专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专门账户,经费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由所在二级学院统一管理。

大创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如下:

1.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资助经费额度范围内按任务书预算支出范围和要求自主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项目主持人书面申请变更理由,经指导教师核批并报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批后方可变更,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2.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时,项目主持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由学院组织审核及登记备案(国家级大创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在学院审核及登记备案的基础上,由教务处负责复审),项目结束进行决算,并接受学校审计;

3.项目报销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大创项目管理办法中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提供合理、合法、真实的票据;

4.项目结束或中止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管理制度。拨付方式为二期,其中第一期为项目立项至中期检查,拨付总经费的60%,第二期为中期检查至项目结题,拨付总经费的40%。大创项目的经费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负责报销经费审批工作。大创项目经费报销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按照《创新创业活动学分制实施办法》、《大学生科研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成果奖励办法》认定创新学分并酌情给予奖励,在各类评奖评优中给予相应加分。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经学生(限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二级学院指导小组和专家组审查鉴定,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的,经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并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为学科竞赛提供项目储备,其中优秀项目可推荐参加相应的学科竞赛。

第二十八条 对指导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学校根据《教师指导创新创业训练工作量化办法》,计算其指导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举行一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成果交流,每两年举行一次评奖活动,对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评奖与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1.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

2.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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