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规律,坚持与时代同步,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开展交叉学科研究,支持重点学科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优势学科,推动建立具有陕西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努力为践行“五个扎实”要求,奋力谱写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在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全面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省社科工作办委托,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省社科基金项目。
各相关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项目类型及研究选题
第五条省社科基金项目设立年度项目、重大项目、专项项目、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
年度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主要资助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专项项目主要资助围绕特定重大主题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委托项目主要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课题指南的制定,由省社科工作办面向全省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实际工作部门征集研究选题,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包括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报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第七条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专著。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专著一般为2-3年。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下达日期为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八条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人事关系在陕西。
3.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正处级领导职务(含)或2级调研员(含)以上职务。
4.申请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应至少承担过1项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并已完成。
第九条为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年度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
1.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省社科基金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
2.非项目负责人的课题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
3.在研国家或省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条重大项目、专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限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格的《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期限内一并报省社科工作办。
省社科工作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省社科工作办设立的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材料量化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的选题价值、课题设计论证、课题组人员构成、已有研究成果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打分。
第十五条各类项目评审方式和立项:
1.年度项目实行初评与终评两轮评审。初评采用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组进行。每个学科评审组设5位评委,不设组长,采用双向匿名独立打分(百分制)的方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委打分情况确定项目排序,按照预立项数1.5倍的数量提交终评会评审。
终评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每个学科评审组设5位评委,设组长1名,各评审组在组长主持下采用专家推荐审议的方式进行评审,根据各学科预立项的数量提出立项项目建议。
评分表、推荐表须有专家签名。
综合评委评审结果,省社科工作办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提交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2.重大项目、专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评审组由本省实际工作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7-9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认真研读审阅申报材料基础上,进行打分、评审,提出立项项目建议,按程序报经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立项。
3.委托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委托建议,经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立项。
4.后期资助项目采用会议评审。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5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认真研读审阅申报材料基础上,进行打分、评审,提出立项项目建议,按程序报经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立项。
对于部分选题相同或相近,论证角度、方法等近似的申报课题,择优立项。对于获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再立项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
第十六条批准立项的年度项目、重大项目、专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须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立项,并由省社科工作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上标明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规定,严格执行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抵制说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风。
省委宣传部组成专门的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审过程。
第四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重大项目、委托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年度项目、专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委托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个项目只进行1次中期检查,重点检查研究工作情况和阶段性成果。中期检查结果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确有需要变更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审批;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调整项目课题组成员,均由责任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若擅自改变以上内容,省社科工作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不得超过2年。申请项目延期,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并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再提交延期申请。
第五章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条为科学评估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
第二十一条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方式进行,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均实行双向匿名和回避制度。重大项目、专项项目、委托项目最终成果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组织鉴定。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通讯鉴定。
确因无力承担鉴定组织工作的科研管理单位,可申请省社科工作办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通讯鉴定专家的选定: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省内外专家。实证性研究报告可聘请1位省内实际工作部门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同志参加鉴定。
2.每个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须选定3人。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最多选定1名专家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任何单位不得委托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课题组成员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通讯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可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3套最终成果(须隐去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作单位)报送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作为鉴定组织者,要对《结项申请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表》寄送3名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成果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鉴定专家将《成果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
5.鉴定组织者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对成果进行严格审核,并填写《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核表》,连同《结项申请书》、专家的《成果鉴定表》、经审批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成果简介1份、最终成果一套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一并报送省社科工作办,成果简介和最终成果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结项材料可装订成册,顺序为:《结项申请书》,3名专家的《成果鉴定表》《结项审核表》,经审批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成果简介,最终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最终成果如不方便装订,可附后。
第二十四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最终成果,经省社科工作办审核通过后,给项目负责人发放《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1.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通过。
2.项目负责人必须以第一作者名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与立项课题内容相关的论文,核心期刊认定为以下3种:
(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
(2)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及“扩展版”。
(3)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3.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结项证书》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留存,复印件由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4.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字数应达到3万字以上;专著应达到8万字以上,最终成果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高于20%。文本复制检测须使用中国知网科研成果检测系统或万方科研成果检测系统或万维科研成果检测系统 。
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含)或者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成果以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学习时报》《求是》杂志上刊登与课题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
3.最终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4.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被《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要报》采用。
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仍需填写《结项申请书》,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六条省社科工作办每两月召开一次结项会议,审核最终成果,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鉴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颁发《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证书》;鉴定为“不合格”的由其所在单位督促继续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给予终止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成果发表、出版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包括阶段性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注“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立项号:××××××”字样。
2.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类的,出版时必须在封面后另加单独一页,在显著位置标注“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年承担的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立项号:××××××”等相关内容,两者缺一不可。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省社科工作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于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予经费配套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分级鉴定办法,重大项目、专项项目、委托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省社科工作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成果鉴定费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支出。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而定。
第三十二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或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撤项项目的剩余经费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省社科工作办、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各课题组,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省社科工作办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要报》形式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并在《陕西日报》、学习强国陕西平台等媒体上广泛宣传推广。
第三十五条已经结项的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工作办将择优按年度汇辑出版《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选介汇编》。
第三十六条对外公布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章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七条省社科工作办对项目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考评与通报,不断提高科研单位管理水平和履行科研管理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八条对于认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省社科工作办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以后项目申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积极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久拖不结的项目,省社科工作办将予以终止处理。
第四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工作办撤销项目:
1.项目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申请结项的成果与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4.申请结项的成果首次鉴定时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
5.伪造鉴定专家意见。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全国社科工作办或省社科工作办作出终止处理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被全国社科工作办或省社科工作办作出撤项处理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十一条省社科工作办建立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项目申报、参与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于管理认真、规范,承担的省社科基金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高的单位,省社科工作办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立项予以倾斜。对于因管理松懈,承担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低、研究成果采用量少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