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关于资助学术论著的暂行办法
由于学院拥有省市级学科专业平台较多,上级划拨有专项建设经费。为了更好地使用这些经费,充分利用这些经费为教师服务,资助教师学术论著,增加平台实力和优势,完成学科专业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院重点学科专业项目经费有:
1.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省级(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
2.专门史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3.旅游管理省级一流培育专业建设经费;
4.文物与博物馆市级重点扶持专业建设经费;
5.旅游管理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6.文物与博物馆校级申硕建设建设经费。
(二)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按照经费使用要求,分别资助有关项目。
1.凡学科建设经费,如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省级(高校)重点研究基地经费、专门史省级重点学科经费、旅游管理市级重点学科经费,原则上资助属于本学科、符合本学科学术研究方向的学术著作和核心期刊论文;
2.凡专业建设经费,如旅游管理省级一流培育专业经费、文物与博物馆市级重点扶持专业经费,原则上资助本专业的教材和核心期刊论文;
3.文物与博物馆校级申硕建设经费,可资助学术著作、教材和核心期刊论文。
4.旅游管理省级一流培育专业经费、文物与博物馆校级申硕建设经费可资助教师带领学生发表的一般期刊论文。
5.凡由学院资助的教材和著作,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受该项目建设经费资助字样,如“西安文理学院专门史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
(三)凡由学校和学院经费资助的教材、著作、论文等,在作者工作量不够的情况下,可折算工作量加入,依此计算基础性绩效津贴;如加入后有超出部分,则不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工作量本身已达到合格标准的,则不计算此项的工作量,体现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四)教师申请资助,应向有关重点学科、专业负责人提出,凭借版面费发票或出版合同办理资助转账、报销手续。
(五)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