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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04-01   点击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函》(陕人社函社保发[2018]87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养老保险费申报补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

现在于我校工作、曾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

二、补缴方式

1. 对于原工作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原则上本人应向原企业提出申请,由原企业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补缴费(含利息)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 对于原工作企业已不存在或养老保险缴费不正常等情况,若本人愿意补缴,且现工作单位同意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可由现工作单位向所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社会保障局)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由教职工本人承担原企业单

位应缴和个人应缴的补缴费用(含利息),按规定补缴费(含利息)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补缴要求

1. 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应按补缴年度的政策规定执行。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2. 本次补缴和关系转移工作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完成。2019年10月1日起,此类问题,省社保局不再受理。

联系人:赵琰

联系电话:029-88258529

                                                                    人事处

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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