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30号》精神,人事处今年暑期完成603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一:本次养老金有以下特点:
1、统一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实现真正“并轨”。由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并轨”,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也将趋于一致。
2、完善了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调整办法,突出效率因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水平的高低对退休当时养老金计发有着重要影响。
二:哪些人可以调整基本养老金:
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
三:什么时候开始调整养老金:
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如何调整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6元。
2、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以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4、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尚未核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预发待遇调整,待核定基本养老金后重新计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