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生物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为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一、任 课 资 格
第一条 教师必须敬业爱岗,爱护学生,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二条 在教学工作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并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品格、科学道德、仪表举止方面发挥对学生的风范作用。
第三条 凡留校、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的岗前培训。
第四条 新任课教师应熟悉拟开课的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掌握基本的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写出教案,经试讲和同行教师评议,认为效果良好者,方可安排讲授任务。
二、开 课 条 件
第五条 课程的开设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如需新增选修课,一般经过讲座、选修课试教和逐步完善几个阶段,经系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论证通过,方可正式开设。
第六条 教师新开课必须对拟开课程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提交完成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内容的简要说明,经教研室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报系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三、课 堂 教 学
第七条 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及时修订。
第八条 教学的基本内容不能低于大纲要求,教师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适当增加大纲尚未规定的教学内容。但增加内容较多时,应经教研室讨论,由教研室主任批准。
第九条 任课教师要充分了解先行课和后续课的情况,认真备课,写出较详细的教案,并注意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教研室对教案的准备情况做定期检查。
第十条 课堂讲授要目的明确,条理清楚,概念清晰,论证严密。要注意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和技能。
第十一条 要合理使用教具,积极使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十三条 教师不得私自决定请人代课。因故需人代课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课 外 指 导
第十四条 课外指导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和习惯。教师要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和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的规律和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五条 要强化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课外时间应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
第十六条 主干课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答疑时间。答疑时间和地点由任课教师确定。
五、实 验 实 习
第十七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要拟订教学大纲,按大纲认真组织教学,课前要认真准备,原则上要做预实验,确保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指导实验要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及时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将实验成绩按考察课计算。
第十九条 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教师违反制度,教研室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由系务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学生违反制度由任课教师或系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 教育实习由主管系主任领导,带队教师从全系择优选派。
第二十一条 动植物野外实习由动物学教研室和植物学教研室组织实施,并拟订有关规定。
六、作 业 要 求
第二十三条主干课应根据学科特点适当布置作业。作业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作业要做到全批全改,批改作业要认真,并将作业成绩按总成绩的20%计入考试成绩。
七、考 试 考 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试目标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日程由系办和教务处安排,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日程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命题要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题量和难度要适中,形式要多样,表述应明了、准确。主干课程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二十七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拒绝回答学生揣摩试题内容的问题,尤其不得泄露试题。
八、指 导 论 文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的指导题目,在教师申报的基础上,由教研室讨论后确定,所选派的指导教师应富有实践经验,并符合我院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论文成绩评定要采取答辩的方式,按学科方向组成答辩委员会、,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答辩。
九、教 学 纪 律
第三十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随意停课或调课,不随意增减课时。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均以教学事故论处。旷教,泄露考题按严重教学事故论处。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学校和系有关规定处理。
十、教学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实行教研室和学院两级评估体系,坚持同行专家及学生综合评估机制。教研室主任应及时掌握本教研室教师评估成绩,并对评估成绩为良以下的教师给予及时的帮助和监督,以提高其教学质量。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将予以停课。任课教师必须对所教授课程进行全面认真准备,由教研室负责组织试讲,经同行评议认为效果良好,方可重新安排讲授任务。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的第十、十一周为教学中期检查时间。中期检查分教师自查和系教学委员会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大纲执行情况、教学进度执行情况、教改情况、教案准备情况、作业批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