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2019-04-23 15:26:31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端正学习态度,切实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西安文理学院学位管理条例》《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竞赛奖励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上课考勤由班级考勤员和任课教师负责(教师可指定课代表协助检查、登记)。教师必须在课堂教学日志上签名并及时向系(院)反映学生缺课情况,每周一交教务处。考勤员每周将学生考勤表按时交辅导员,辅导员每两周汇总后,经系主任(院长)签字后由系(院)秘书将全系(院)各班级考勤汇总表交教务处,并在本系(院)通报。各系(院)应有专人负责抽查学生到课人数;教务处认定后及时按规定处理违纪学生。
第二条学生请假必须经所在系(院)批准。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3学期,请假3天以上者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学生旷课时间按上课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严格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籍管理细则》给予相应处分。出勤作为优秀班级评选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学生课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不迟到、不早退。迟到者须经教师同意方可进入教室。学生不得早退或中途出入教室,如有特殊情况出入必须征得教师同意。上课期间,不允许手机等发出响声。
第五条学生任何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2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严格命题、阅卷、登分等考试各环节的管理,公共课、基础课逐步实施教考分离、流水阅卷;逐步做好必修课程的试题库建设,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从严治考。
第七条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该门课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专科生取消“专升本”考试资格,本科生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第八条严格学籍制度,一学期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在校学习期间所有应修课程经重修后仍有6门(含6门)及以上者,直接作退学处理,不再给重修机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累计5门及以上者,不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同时,加强学籍预警,对违纪学生既要从严处理,又要积极教育引导。
第九条严格毕业生资格审查。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公共选修课达到规定的学分、计算机考试达到规定等级、体质测试合格、无恶意欠费等,方可毕业。
第十条严格学位资格审查。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水平、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水平规定等级并取得合格证书、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至少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教育实习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方可授予学位。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未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累计5门及以上者;非英语专业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统一达标考试者;在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未达到学院规定的相应专业类别要求者,一律不得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一条对通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秀的个人和系(院),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进行相应学科科学研究并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成果,经教务处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每学年学院进行一次毕业论文(设计)评比,获奖的优秀论文将装订成集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加大考研工作力度,定期了解各年级学生考研意向,定期召开考研讲座,开设考研课程专项辅导班,不定期召开考研经验交流会。对考研成绩突出的系(院)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学院重视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支持学生科研活动。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负责,各系(院)组织开展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制定详尽的落实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开设读书课、讲座课,不定期邀请校内外人士作有关学科的讲座。
第十七条利用课余时间,合理安排教师辅导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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