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文理学院设立的社会机构或个人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二条境内外社会机构(个人)本着支持中国高等教育,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目的,均可以机构或个人名义捐资在西安文理学院设立以社会机构或个人命名的奖(助)学金,以下统称为社会机构(个人)捐资设立奖(助)学金。社会机构(个人)捐资设立奖(助)学金主要捐赠来源为:
1.国家各公益项目的捐设;
2.社会团体的捐设;
3.相关行业内机构及合作单位的捐设;
4.海内外各地院友会的捐设;
5.社会各界个人的捐设;
6.受资助学生毕业工作后的自愿捐款;
7.学校教职工捐设。
第三条社会机构(个人)捐资设立奖(助)学金,一般设奖(助)期限在4年以上,每年奖励(资助)人数在5人以上,奖励(资助)总金额10000元/年以上。捐资机构或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授奖(助)条件。
第四条捐资机构或个人如有特别设立授奖(助)条件的奖项,按捐资者设立的条件接受学生申请。
第五条捐资机构或个人没有特别设立授奖(助)条件的社会机构(个人)捐资设立奖(助)学金,由学校根据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社会机构(个人)捐资设立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1、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2)学生处处长,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
(3)捐资机构或个人代表1名;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捐资机构或个人代表由捐资机构或个人提名。
2、评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2)学生处处长,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
(3)各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评选委员会主席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职责
1.管理委员会职责:
(1)审议社会机构(个人)捐设奖(助)学金的名称;
(2)拓展社会机构(个人)捐设奖(助)学金资金来源;
(3)审议社会机构(个人)捐设奖(助)学金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及使用计划;
(4)审议社会机构(个人)捐设奖(助)学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5)审核每学年社会机构(个人)捐资设立奖(助)学金的评选结果。
2.评选委员会职责:负责学生奖励(资助)的评定及推荐工作。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下设社会机构(个人)捐设奖(助)学金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学生处,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社会机构(个人)捐设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向管理委员会提交社会机构(个人)捐资设立奖(助)学金的使用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三章 学生奖励(资助)评审
第十条学生奖励(资助)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学生义务;
2.满足各具体奖(助)学金捐资设立者的意愿条件;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单科无挂科;
5.热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奉献精神;
6.具有卓越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者须提交材料按照当年学院相应工作通知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奖(助)学金初审:
学校每年根据捐资者意愿及参考各学院人数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学院的奖励(资助)总人数,各学院进行评审,评审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名单以学院红头文件的形式报备学校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学校资助中心只对评审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实行过错追究并受理学生投诉;
第十四条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报捐赠方并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奖励(资助)基本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客观的原则,接受捐赠方和广大师生监督,并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1.学校分配指标,并划拨相应数额资金预算至各学院;
2.学院组织安排开展宣传和遴选、评审工作;
3.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同时填写相关申请表材料;
4.学生班级民主评议;
5.坚持从班级、年级、学院自下而上的评选办法;
6.学院公示评审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审批;
7.学校将评选结果报捐赠方并备案。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六条社会机构(个人)捐资设立奖(助)学金由西安文理学院按上述办法进行管理分配,专项使用。社会机构(个人)捐资设立奖(助)学金的资金由西安文理学院计划财务处专设账户管理。依据最终评审结果向各学院划拨相应数额的奖助学金预算,由学院向学生发放奖(助)学金及证书。同时,在学院奖(助)学金等相关网站公布获奖者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奖(助)学金评定后如发现有任何欺诈或违反条例情况,西安文理学院有权收回奖(助)学金及证书。
第十八条获奖者需向捐资者寄送感谢信。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并相应取消其次年接受捐赠资格。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开展的各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学院对获得资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通过收回资助资金、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纪律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得资助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鼓励学生参加传承爱心活动,要求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义务劳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