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科研实践工作,调动学生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其科研及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学校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积极聘用学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科学研究工作,促进科研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科研实践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组织学生科研实践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提高为宗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原则,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本部门科研实践学生档案;
(二)要及时对参加科研实践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要加强对本部门科研实践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四)要合理安排用工时间,不影响学生学习,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五)要加强对学生的全面指导与帮扶,使学生掌握科研工作流程、参与科研过程,提高专业学习能力,全面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形成学生科研成果;
(六)用工部门要维护科研实践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是指学校在科学研究课题工作中设立的,由全日制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承担辅助性研究工作的岗位。学生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招聘
第六条科研助理岗位设置原则:按需定岗,公开招聘。各课题组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学生和部门双向选择。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正式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有提升自己学习能力和水平的愿望;遵守校规校纪;
(三)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八条聘用原则:
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
第九条 聘用流程:
(一)公布校内省级以上在研项目;
(二)发放《科研实践岗报名表》,与项目教师联系,对报名学生进行选聘;
(三)拟聘学生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科研实践岗上岗申请表》,各学院、部门交报上岗申请表。
第十条科研助理岗位只能在课题计划研究年度内使用。结题后,科研助理岗位终止。课题组负责人对科研助理进行培养与考核。各单位根据课题和学生实际情况提出科研助理岗的人选,报学生处批准。
第四章 酬金考核与发放
第十一条每季度末,各学院、部门交报《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科研实践岗考核表》、汇总表及参与学生科研成果统计表。
第十二条科研助理参与项目期间,学校按季度为科研助理发放酬金,存入学生本人一卡通,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