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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作者: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数: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行为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安文理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及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为: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文件生效之日算起。学生所受处分的期限多于在校剩余学习时间的,其所受处分期限即为剩余学习时间。

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应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决定一种适当处分种类。

第三章 处分适用的范围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受到公安等部门警告者;

(二)扰乱教学秩序和办公秩序或其他公共秩序,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听劝阻者;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节较轻者;

(四)损坏公物、乱涂乱画者;

(五)引起火灾,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六)影响环境、室内卫生不听劝阻者;

(七)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八)打架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

(九)有偷盗、诈骗行为,但情节较轻者;

(十)明知赃物而购买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一)对作伪证者,在场目击而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十二)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三)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打人;参与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一定后果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需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则给予加重一级的处分;

(四)偷盗、诈骗情节严重或为他人窝赃、销赃,但经教育后认识和退赔态度较好者;

(五)多次赌博者;

(六)要挟他人或进行敲诈勒索者;

(七)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八)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九)损坏、破坏公共财物、设备,造成一定损失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十)传播伪科学、邪教、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攻击校园网站,利用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窃取、泄漏他人个人资料者;传播他人隐私者;

(十一)因交往不当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一)学生违纪后,先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学院辅导员及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领导;

(二)学院领导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处理决意见或建议,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教务处。

第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教务处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作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文件送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

留校察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材料的收集、审查并形成拟处理意见,再由学生处、教务处处务会进一步审查并形成拟处理决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作出处分决定。原始材料及处分文件的存档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同时将处分文件抄送至相关学院和部门。

开除学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处分文件由学生处、教务处抄送至相关学院和部门,并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告知监护人:对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第一时间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无法告知的,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妥善留存告知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文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不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其后续发生的任何问题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八条 处分到期后,由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处分期限届满后,受处分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

(二)学院评议。学院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后,结合学生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经班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形成评议意见。

(三)审核及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院审核并作出,并将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作出,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所有解除处分决定由学院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原处分的文件号、种类、期限、具体期间及事由;

(三)处分期间内的现实表现;

(四)本人签字;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申诉、复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负责法律事务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按照规定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各条款中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处分种类。

第二十七条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旷课的处理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文理学院违纪处理办法(试行)》【2005】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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