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推进民主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时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依照陕西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安文理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给予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
第四条 申诉人须坚持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须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及时、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有权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不参与学生处理、处分决定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人,党政办、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各1人,教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2人、校内外法律顾问1人组成。教师代表由非申诉人所在学院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推荐产生;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从非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学生会干部中推荐产生。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就申诉工作召开委员会会议;
(三)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学生的申诉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确有不可抗拒因素贻误申诉的,学生可以在不可抗拒因素消除后继续行使上述权利。
第九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班级、学院及有效通讯方式等必要情况;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须是第十条中所列举的至少一项);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主体不当;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三)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不当;
(四)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量纪不当;
(五)有证据证明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须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具备申诉资格且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5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受理申诉;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具备资格但申诉书不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待申诉人补正后再通知受理申诉。申诉人超过补正期限未提交申诉书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15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处理的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应暂停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后,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的需要,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就申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据、依据及程序等书面说明材料。上述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委员会委员和申诉人有权利查阅。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集体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形成处理意见。涉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等重大事项申诉的,须听取申诉人现场陈述、质证、答辩。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须符合以下规程:
(一)到会委员人数为单数且不能少于7人;
(二)申诉人认为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委员会认为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须建议该委员回避;
(三)上条款适用于记录、翻译、鉴定等工作人员;
(四)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听取申诉人和有关方面的现场陈诉、质证、答辩;
(五)委员会委员合议后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由主任委员签字通过,并加盖委员会印章。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经出席会议委员和记录员签字并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委员会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则视为学生放弃申诉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