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结合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统筹兼顾、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促进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培养良好的学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评定比例及金额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等级及比例
(一)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
(二)奖学金的评定比例:评定比例按三个等级依次分别为本学院学生总数的2%、4%、6%。
第四条 奖学金的标准:按三个等级依次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发放。获奖者均发给相应等级的荣誉证书。
三、评定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合格。
第六条 具体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必须是各方面表现突出,专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均在班级前5%(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除外),评选年度无不及格现象、处分等;
(二)二等奖学金:专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均在班级前10%(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除外),评选年度无不及格现象、处分等;
(三)三等奖学金:专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均在班级前20%(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除外),评选年度无 不及格现象、处分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受到学校处理处分,在处分期限内者;
(二)考评学期所修课程(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三)有旷课行为者;一学期缺课(指办理请假手续)累计在30学时以上者;
(四)体育锻炼未达标者;
(五)未注册的学生。
四、评定办法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书记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评定时间及程序
(一)奖学金从学生入校第二学年开始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国家奖学金及励志奖学金评定后四周内完成。
(二)各学院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考试成绩和综合考评,在班级初评的基础上,全面审核,严格把关,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学院获奖学生,经学院内公示后,组织学生按时填写审批表并将评选学生一学年的考试成绩单(加盖教务及学院公章)一并报学生处。
(三)各学院若出现班级内符合条件人数不足时,可以将奖项进行适当调剂,将一等奖学金调剂为二等或三等奖学金,不影响学院的总数。
(四)学生工作处复审各学院报送获奖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如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符合申报条件而申报的,学校将取消该申报人的评选资格(取消的名额将不再另行分配),并予以通报批评。各学院未按时上报评选材料或上报材料存在问题,造成工作延误的,责任由各学院承担。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一学年内不能兼得。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具体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